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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14號法律

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第1/2005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所載的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之月薪酬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所載之表取代。

第二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本財政年度的相關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三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月薪酬

職位 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比
(1)
薪俸
(澳門幣)
(2)
交際費佔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交際費
(澳門幣)
(4)
總薪酬
(澳門幣)
(5)=(2)+(4)
行政長官 --- $199,796 35% $69,929 $269,725
司長 75% $149,847 25% $37,462 $187,309
廉政專員 75% $149,847 20% $29,969 $179,816
審計長 75% $149,847 20% $29,969 $179,816
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55% $109,888 20% $21,978 $131,866
海關主要負責人 50% $99,898 20% $19,980 $119,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