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第四條修改的《職業稅規章》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所指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及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二零一三年收益的M/5式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橫琴島開設一所代理辦事處,經營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