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華南師範大學英語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2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南師範大學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英語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第一學年 | ||
高級英語(一) | 必修 | 60 |
高級英語(二) | " | 60 |
中級日語 | " | 60 |
英語文體學 | " | 60 |
高級日語 | " | 60 |
翻譯理論與實踐 | " | 60 |
第二學年 | ||
英語口譯 | 必修 | 60 |
英國文學 | " | 60 |
美國文學 | " | 60 |
畢業論文 | " | — |
學生須從下列兩門科目中選讀一門: | ||
名家散文賞析 | 選修 | 60 |
英語教學法 | " | 60 |
註:
1)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2)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南師範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南師範大學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漢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第一學年 | ||
外國文學 | 必修 | 60 |
簡明哲學原理 | " | 60 |
新時期文學專題研究 | " | 60 |
美學 | " | 60 |
先秦兩漢散文專題研究 | " | 60 |
唐詩宋詞專題研究 | " | 60 |
第二學年 | ||
演講學 | 必修 | 60 |
古代小說專題研究 | " | 60 |
中國文化概論 | " | 60 |
畢業論文 | " | — |
學生須從下列五門科目中選讀兩門: | ||
語言學概論 | 選修 | 60 |
漢語語用學 | " | 60 |
近代漢語 | " | 60 |
語文教育發展史 | " | 60 |
比較文學 | " | 60 |
註:
1)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2)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 Universidade de Lisboa 開辦的筆譯及會議傳譯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 |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Universidade de Lisboa |
二、 | 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理工學院 |
三、 |
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理工學院 |
四、 |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筆譯及會議傳譯碩士學位課程 |
五、 | 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筆譯專業範疇 | |||
第一學年 | |||
口譯技巧導論 | 必修 | 45 | 6 |
翻譯中的科技手段及翻譯實踐導論 | " | 45 | 6 |
專業語言導論 | " | 45 | 6 |
筆譯與口譯之語境分析 | " | 45 | 6 |
科研方法論 | " | 45 | 6 |
翻譯技巧一 | " | 45 | 6 |
翻譯技巧二 | " | 45 | 6 |
電腦輔助之翻譯 | " | 45 | 6 |
語言、文化及翻譯 | " | 45 | 6 |
第二學年 | |||
筆譯專業實踐 | 必修 | 45 | 6 |
論文輔導 | " | 45 | 6 |
碩士論文 | " | 150 | 42 |
會議傳譯專業範疇 | |||
第一學年 | |||
口譯技巧導論 | 必修 | 45 | 6 |
翻譯中的科技手段及翻譯實踐導論 | " | 45 | 6 |
專業語言導論 | " | 45 | 6 |
筆譯與口譯之語境分析 | " | 45 | 6 |
科研方法論 | " | 45 | 6 |
交替傳譯 | " | 45 | 9 |
同聲傳譯 | " | 45 | 9 |
傳譯專業實踐 | " | 45 | 6 |
第二學年 | |||
交替傳譯進階 | 必修 | 45 | 6 |
同聲傳譯進階 | " | 45 | 6 |
碩士論文 | " | 150 | 42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翻譯及專業用語之資源 | 選修 | 45 | 6 |
中西關係史 | " | 45 | 6 |
澳門法律與政制 | " | 45 | 6 |
專業傳譯 | " | 45 | 6 |
經濟與國際關係 | 選修 | 45 | 6 |
跨文化現象 | " | 45 | 6 |
* 學生須從六門選修科目中選讀兩門科目。
註:
1)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0學分,其分配為:表一的已選專業範疇科目佔108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12學分。
2)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及遙距教育。
3)除碩士論文外,每一科目的面授學時包括30學時的理論實踐課和15學時的指導課。
4)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