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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13號行政法規

初級法院設立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設立勞動法庭

在初級法院設立一個勞動法庭,並設一程序科。

第二條

移交卷宗

將所有屬勞動法庭管轄的卷宗及文件移交予勞動法庭。

第三條

設立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在初級法院設立一個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並設一程序科。

第四條

移交卷宗

將所有屬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管轄的卷宗及文件移交予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第五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設置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