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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簽署《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轉授上款所授予的權力。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