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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1/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以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葉迅生法官出任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以續任。

二、免去唐曉峰法官之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職務。

三、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