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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七)項、該法附件二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第一款,並根據由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下列七名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委任議員:
徐偉坤;
唐曉晴;
馬志成;
黃顯輝;
馮志強;
劉永誠;
蕭志偉。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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