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於高等教育新領域內的合作協議書》。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