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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及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根據行政公職局的意見書,並經聽取代表工作人員的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法務局負責接收司法援助申請的附屬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8時50分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7時05分;星期五:8時50至12時30分,13時30分至16時50分;
(二)星期一至星期四:10時至13時35分,14時35分至18時15分;星期五:10時15分至13時35分,14時35分至18時15分。
三、由法務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自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生效之日起根據本批示作出的職務命令予以追認。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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