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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二十日第51/93/M號法令第六條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一名為“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Locação Financeira Internacional Land Tai Fung (Macau), S.A.”,英文名稱為“Land Tai Fung (Maca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y Limited”)的融資租賃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其按照九月二十日第51/93/M號法令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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