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0/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葡萄牙共和國訂立的《教育及培訓國際合作協議書》。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