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文學與人物——三國演義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富華發展有限公司「為治安警察局供應膳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富華發展有限公司訂立「為治安警察局供應膳食」的合同,金額為$1,635,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408,750.00 |
2014年 | $ 1,226,25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2013/2014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2013/2014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487,560.00(澳門幣貳佰肆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243,780.00 |
2014年 | $ 1,243,78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267.5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海關褔利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470,356.96(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零叁佰伍拾陸元玖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470,356.96 | |
總收入 |
1,470,356.9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470,356.96 |
總開支 |
1,470,356.96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於海關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海關關長 徐禮恆——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賴敏華——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607,353.11(澳門幣壹仟叁佰陸拾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壹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3,607,353.11 | |
總收入 |
13,607,353.1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3,607,353.11 |
總開支 |
13,607,353.11 |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署理副院長:崔維孝——秘書長:陳偉翔——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鑑於判給域高(澳門)泳池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游泳池保養及救生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域高(澳門)泳池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游泳池保養及救生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78,900.00(澳門幣叁佰零柒萬捌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527,320.00 |
2014年 | $ 1,593,940.00 |
2015年 | $ 957,64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及「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69,114.00(澳門幣貳佰壹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723,038.00 |
2014年 | $ 1,446,076.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68,850.00(澳門幣叁佰零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045,900.00 |
2014年 | $ 1,022,95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772,0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386,000.00 |
2014年 | $ 1,386,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工作/訓練服套裝」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槍店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工作/訓練服套裝」的合同,金額為$2,184,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436,800.00 |
2014年 | $ 1,747,2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1.03.03.00.00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提供「輕軌系統石排灣線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輕軌系統石排灣線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850,000.0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5,425,000.00 |
2014年 | $ 5,425,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5、次項目8.051.209.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氹第四條跨海通道及A、B區海底隧道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3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4,692,5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陸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4,407,750.00 |
2012年 | $ 5,877,000.00 |
2013年 | $ 4,407,75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90.294.0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美華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多功能集訓中心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9,850,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捌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2,985,000.00 |
2013年 | $ 19,402,500.00 |
2014年 | $ 4,477,500.00 |
2015年 | $ 2,985,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7.020.267.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六款修改如下:
“三、“評議會”的組成如下:
(一)在“評議會”的相關工作範疇中被公認為有成就的專家或學者兩名,分別擔任主席和副主席;
(二)行政公職局局長或其代表;
(三)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或其代表;
(四)財政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中華總商會代表四名;
(六)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兩名;
(七)公務人員團體代表三名。
四、上款(五)項 及(六)項所指實體的代表必須是與公共行政當局無聯繫者。
五、第三款(七)項所指“評議會”成員由不同公務人員團體之代表輪流擔任及由公務人員團體之間推選產生,任期兩年。
六、主席、副主席及第三款(五)、(六)及(七)項所指實體的代表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街道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