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2013號決議

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獨一條

第1/1999號決議通過,並經第1/2004號決議第2/2009號決議修改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數目、名稱、實質權限範圍、組成及任期

一、......

二、......

三、......

四、常設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七名,但不得多於十一名。

五、......”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