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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通過本決議。
由第1/1999號決議通過,並經第1/2004號決議和第2/2009號決議修改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七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常設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七名,但不得多於十一名。
五、......”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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