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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及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延長期限

延長“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金沙城中心娛樂場”、經第42/2012號行政命令第44/2012號行政命令第46/201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4/2012號行政命令獲許可經營的其中一間兌換櫃檯的開業期限,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