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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第十一-B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內置晶片,正面為灰色及綠色,背面為白色及有一條藍色長帶,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並印有第20/200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監獄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內須載有持有人穿著制服的相片。

四、工作證由澳門監獄獄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

五、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六、倘工作證遺失、毀壞或破損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七、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八、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正面 背面

規格:86毫米 x 5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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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監獄人員,除獄警隊伍人員外,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內置晶片,正面為灰色及藍色,背面為白色及有一條藍色長帶,尺寸為86毫米x54毫米,並印有第20/2001號行政命令所核准的澳門監獄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由澳門監獄獄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

四、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五、倘工作證遺失、毀壞或破損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六、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七、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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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正面 背面

規格:86毫米×5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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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仍須執行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一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