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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行使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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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1/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附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大馬路,稱為青洲坊“1”及“2”地段,面積15,243平方米的土地興建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樓宇
(座數)
最低價格
(澳門元)
最高價格
(澳門元)
二房一廳
(T2)
第一座 780,400.00 1,026,600.00
第二座 822,300.00 1,050,300.00
第三座 806,900.00 1,055,000.00
第四座 856,300.00 1,055,000.00
第五座 856,300.00 1,064,100.00
三房一廳
(T3)
第一座 1,085,800.00 1,322,900.00
第二座 996,900.00 1,323,300.00
第三座 1,036,800.00 1,364,400.00
第四座 1,034,500.00 1,364,400.00
第五座 996,900.00 1,333,600.00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八點六。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