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1/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的標誌,其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有關標誌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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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若為負像,所有顏色均呈白色)

色彩說明

A. 淺藍色(印刷四色50C + 10M)(RGB色碼:159R, 201G, 235B)(網頁色:99CCFF)

B. 深藍色(印刷四色100C + 75M)(RGB色碼:65R, 103G, 177B)(網頁色:3366CC)

C. 灰色(印刷四色50K)(RGB色碼:152R, 152G, 152B) (網頁色:999999)

D. 黑色(印刷四色100K)(RGB色碼:0R, 0G, 0B)(網頁色:000000)

字樣的詳細說明

中文:“郵政電子掛號郵件”採用“Adobe std B”字體並向右傾斜10度 。

葡文:“Correio Electrnico Registado Postal”採用“Helvetica Neue Condensed Bold ”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