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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2/2004號法律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一類疾病清單,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編碼* |
疾病 |
A00 |
霍亂 |
A20 |
鼠疫 |
A95 |
黃熱病 |
A98.4 |
埃玻拉病毒病 |
B97.21 |
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 |
B97.29 |
其他冠狀病毒相關嚴重呼吸道感染 |
*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改文本
1. 屬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須對這類疾病的患者、懷疑感染者及接觸者強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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