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3

刊登日期:

2013.6.17

版數:

540-541

  • 修改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將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相關法規 :
  • 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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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法務局 - 土地工務局 - 房屋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財政局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7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工作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十)運輸工務司司長指定的兩名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十一)......。"

    二、促進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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