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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a China Taiping (Macau), S.A.»及英文名稱為 «China Taiping Insurance (Macau) Company Limited»,藉發行四十萬股,每股面值澳門幣一百元之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幣八千萬元增至澳門幣一億二千萬元;自此,公司資本由一百二十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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