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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

(一)對直接聘用執行合同標的所指工作的僱員,獲判給實體必須按各人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每小時最低$26.00(澳門幣貳拾陸元整)、每日最低$208.00(澳門幣貳佰零捌元整)或每月最低$5,408.00(澳門幣伍仟肆佰零捌元整)﹔

(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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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6,017,631.00(澳門幣壹億玖仟陸佰零壹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96,017,631.00
    總收入 196,017,631.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96,017,631.00
    總開支 196,017,631.00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艷梅——其他成員:翁成林、王翠華、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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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哪吒信俗」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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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5,836,921.10(澳門幣伍仟伍佰捌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壹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55,836,921.10
    總收入 55,836,921.1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55,836,921.10
    總開支 55,836,921.10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委員:戴祖義、潘永權、吳志強、林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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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交四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九澳水庫擴容——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四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九澳水庫擴容——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425,257.00(澳門幣伍佰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2,396,257.00
2014年 $ 3,029,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5、次項目8.043.00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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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77,1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113,475.00
2014年 $ 792,540.00
2015年 $ 767,260.00
2016年 $ 203,825.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1、次項目8.090.280.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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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鄭觀應故居紀念館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9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7,708,853.49(澳門幣叁仟柒佰柒拾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肆角玖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5,083,541.40
2012年 $ 3,610,420.80
2013年 $ 19,014,891.29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1、次項目7.010.132.0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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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執行「增加自助過關通道」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本電氣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執行「增加自助過關通道」工作的合同,金額為$81,335,828.00(澳門幣捌仟壹佰叁拾叁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9,356,670.00
2014年 $ 15,667,694.00
2015年 $ 2,200,000.00
2017年 $ 5,513,933.00
2018年 $ 5,513,933.00
2019年 $ 5,513,933.00
2020年 $ 5,513,933.00
2021年 $ 5,513,933.00
2022年 $ 5,513,933.00
2023年 $ 5,513,933.00
2024年 $ 5,513,933.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10.009.3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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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484,269.54(澳門幣伍佰肆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5,484,269.54
    總收入 5,484,269.5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5,484,269.54
    總開支 5,484,269.54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其他成員:黎錦權、梅山明、吳王碧瑤、鄧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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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8,578,699.63(澳門幣陸仟捌佰伍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陸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衛生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68,578,699.63
    總收入 68,578,699.6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4-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68,578,699.63
    總開支 68,578,699.63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陳惟蒨,鄭成業,何鈺珊,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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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9,355,882.83(澳門幣壹仟玖佰叁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捌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民政總署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9,355,882.83
    總收入 19,355,882.8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3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9,355,882.83
    總開支 19,355,882.83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羅永德——委員:關施敏,伍秉賢,馬錦強,麥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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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27,103.28(澳門幣壹佰零貳萬柒仟壹佰零叁元貳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027,103.28
    總收入 1,027,103.2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027,103.28
    總開支 1,027,103.28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少澤——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委員:Jaime Diamantino Hyndman Amarante(財政局代表)、Adriano Marques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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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1,050,632.32(澳門幣肆仟壹佰零伍萬零陸佰叁拾貳元叁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印務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41,050,632.32
    總收入 41,050,632.32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6-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1,050,632.32
    總開支 41,050,632.32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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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改為:

失業津貼 每日澳門幣一百二十元;
疾病津貼 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澳門幣九十元;
  屬住院的情況,每日澳門幣一百二十元;
出生津貼 澳門幣一千七百元;
結婚津貼 澳門幣一千七百元;
喪葬津貼 澳門幣二千二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