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撤銷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第6.1.6點。
在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內新增下點:
1.0 ──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1.1 ──本地固定電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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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名稱 | 單一費用 (澳門幣) |
7 | 單一收費附屬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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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直撥國際電話上鎖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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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