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13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對薪俸點100點的調整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7,000.00(澳門幣柒仟圓整)。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的調整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第三條

負擔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僅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本財政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或經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第四條

預算的修改

為承擔因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5-04-00-00-90「備用撥款」得追加金額$633,000,000.00(澳門幣陸億叁仟叁佰萬圓整),從第17/2012號法律《201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中央預算結餘中取出同等金額。

第五條

修改第17/2012號法律

第17/2012號法律《201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開支

二零一三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83,209,005,500.00(澳門幣捌佰叁拾貳億零玖佰萬零伍仟伍佰圓整)。

第四條

預算結餘及年度盈餘

一、二零一三財政年度中央預算結餘預計為$40,447,731,400.00(澳門幣肆佰零肆億肆仟柒佰柒拾叁萬壹仟肆佰圓整)。

二、〔……〕

三、〔……〕

四、〔……〕”

第六條

廢止

廢止第7/2012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第七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