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格林納達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