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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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格林納達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