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章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附件所載的新M1/M1A格式印件,以取代《職業稅章程》第十四條所指的M/1及M/1A格式印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2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至第九款的規定。
二、上述批示第十款改為第七款,條文如下:
“協調小組及專責工作小組的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負責,其運作產生的費用亦由該辦公室支付。”
三、同一批示原來的第十一款改為第八款。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