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9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應刊登於第一組,現重新刊登如下:
由於計劃利用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友誼橋大馬路,面積750平方米,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發出的第6983/2011號地籍圖上的土地,故須將該幅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友誼橋大馬路,面積750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發出的第6983/2011號地籍圖上定界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