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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5/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第四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A條,以及第18/2012號行政法規《機場合格審定》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十條第六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命令訂定民航局在其職責範圍內所提供服務的收費制度。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命令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更改”是指改變先前發出的執照、證明書、許可或同類憑證的內容,但維持其有效期不變的行為;

(二)“發出”是指審查申請人符合所需要件後,首次給予或在原有文件失效後給予執照、證明書、許可或同類憑證的行為;

(三)“起飛最大重量”是指有效的航空器適航證內所載的起飛最大重量;

(四)“續期”是指為延續先前發出的執照、證明書、許可或同類憑證所衍生的特權而在其有效期內作出的行為;

(五)“換發”是指在不更改先前發出的執照、證明書、許可或同類憑證內容的情況下補發執照、證明書、許可或同類憑證的行為;

(六)“認可”是指認可在外地發出的執照、證明書、許可或同類憑證並使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效的行為。

第三條

申請提供服務

本行政命令所規定的服務的提供,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民航局局長提出申請。

第四條

繳付費用

一、費用應於提出有關申請時繳付。

二、如未能就所申請的行為確定應繳費用的最終金額,則繳付由民航局估算的金額,並在所需措施及手續完成後調整帳目。

第五條

不提供服務

如民航局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的理由而不提供服務,則已收取的款項歸該局所有。

第六條

取消服務申請

一、如利害關係人在服務開始提供前至少三個工作日取消服務申請,則僅向其收取行政費用。

二、如須退回款項,則上款所定費用的金額須從退回的已收款項中扣除。

第七條

訂定費用金額

一、確定收取費用的金額,按照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各表為之,並應考慮有關提供服務的成本。

二、如向民航局所申請的行為是需要技術人員前往外地,則申請人除須負擔應繳的費用外,尚須負擔相當於人員出外所引致的額外成本的費用,以及按有關技術人員不在部門的每一日計算的費用。

第八條

虛假聲明及錯誤

基於虛假聲明或在受錯誤影響的前提下而發出的執照、證明書、許可或同類憑證屬無效。

第九條

費用的歸屬

收取本行政命令規定的費用所得的款項構成民航局的收入。

第二章

空運經營人

第十條

空運經營人資格證明費用

一、發出、續期或更改空運經營人證明書,須收取費用,其金額按照表一計算。

二、如因空運經營人證明書的發出或續期而需要技術人員前往外地,則申請人除須負擔應繳的費用外,尚須負擔相當於人員出外所引致的額外成本的費用,以及按照表十八以有關技術人員不在部門的每一日計算的費用。

三、如因更改空運經營人證明書而須進行審計、檢查或技術評估,則申請人除須按第一款的規定負擔應繳的費用外,尚須負擔進行有關程序的費用,其金額參照有關技術人員的工作日數及進行有關程序的地點,按照表十八計算。

第十一條

其他種類航空業務執照的費用

一、發出、續期或更改從事航空作業業務的執照,以及發出按照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三)項所定例外制度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臨時執照,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按照表二計算。

二、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分別適用於計算從事航空作業業務的執照的發出、續期的應收費用及計算其更改的應收費用。

第三章

航空器

第十二條

航空器登記

發出、更改或註銷航空器註冊證明書,以及發出關於航空器登記的證明或書面資料,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按照表三計算。

第十三條

適航證的費用

一、發出、續期或更改適航證,以及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的適航證,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按照表四以航空器的起飛最大重量計算。

二、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分別適用於計算適航證的發出、認可或續期的應收費用及計算其更改的應收費用。

第十四條

飛行許可的費用

向不具備適航證的航空器發出飛行許可,須收取費用,其金額訂定於表五中,並另加相當於進行必要檢查的費用,其金額按照表十八計算且不得超過訂定於表五的金額上限。

第十五條

航空器的航行日誌及技術簿冊

發出或換發航空器的航行日誌及技術簿冊,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訂定於表六中。

第四章

機場

第十六條

機場合格審定的費用

機場許可證的發出、續期及轉移其持有權,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按照表七計算。

第十七條

使用直昇機場作商業用途的執照發出費用

發出使用公共或私人直昇機場作商業用途的執照須收取費用,其金額按照表八計算。

第五章

核准證明書

第十八條

核准證明書的費用

一、向從事航空器或供航空器使用的部件或物料的設計、生產、維修或分銷業務的實體發出核准證明書或將之續期,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訂定於表九中。

二、如為證明上款所指的實體而須進行審計、檢查或技術評估,則申請人除須負擔應繳的費用外,尚須負擔進行有關程序的費用,其金額參照有關技術人員的工作日數及進行有關程序的地點,按照表十八計算,且不得超過訂定於表九的金額上限。

第六章

飛航人員

第十九條

飛航人員執照的發出費用

一、在發出飛航人員執照的範圍內提供下列服務,須收取費用,其金額訂定於表十至表十五中:

(一)飛行機組成員執照的發出、續期或更改;

(二)飛行機組成員資格證明的發出或續期;

(三)非飛行機組成員的人員的執照及資格證明的發出、續期或更改;

(四)民航局為發出飛航人員執照而舉行的考試;

(五)客艙乘務員證明書的發出;

(六)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的飛航執照;

(七)醫生檢查證明書的發出;

(八)經第8/201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規定的關於飛航人員的其他聲明書的發出;

(九)個人飛行日誌的發出。

二、舉行表十三未有特別規定的考試,須收取按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計算的費用。

三、民航局人員為執行在該局職責範圍內獲指派的職務而須領有適當的執照時,免繳任何費用。

第七章

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換發

一、藉補發有關正本已證實交予申請人的文件而換發本行政命令所規定的證明書、執照、許可或同類憑證,須收取費用,其金額訂定於表十六中。

二、換發因已證實的災禍而導致遺失的文件,不受上款規定的約束。

第二十一條

非特定的執照、證明書、許可及同類憑證

發出、更改、續期、換發及認可民航局職責範圍內關於其他實體或活動的執照,以及發出相關證明書、許可及同類憑證,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相等於評估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有關活動所需資格的程序的成本,參照有關技術人員的工作日數及進行必要程序的地點,按照表十八計算,且須在訂定於表十七的金額上限及下限內。

第二十二條

審計、檢查或技術評估

進行任何審計、檢查或技術評估,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相等於進行有關程序的成本,參照有關技術人員的工作日數及進行有關程序的地點,按照表十八計算。

第二十三條

航行資料匯編

提供航行資料匯編的經證明的完整副本及其年度更新服務,均須收取費用,其金額訂定於表十九中。

第八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與《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的配合

本行政命令為《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的附則12。

第二十五條

廢止

廢止八月十四日第230/95/M號訓令第231/95/M號訓令

第二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費用

表一——空運經營人證明書

起飛最大重量 發出或續期 更改
申請人機隊中最重的航空器型別或型號 申請人機隊中其他每一航空器型別或型號
不超過2,000公斤 澳門幣10,500元 澳門幣5,250元 澳門幣200元
2,001公斤至55,000公斤 澳門幣52,200元 澳門幣26,100元
55,001公斤至100,000公斤 澳門幣69,600元 澳門幣34,800元
100,001公斤至160,000公斤 澳門幣105,000元 澳門幣52,500元
超過160,000公斤 澳門幣210,000元 澳門幣105,000元

表二——其他種類航空業務執照

  發出 續期 更改
從事航空作業業務的執照 澳門幣40,000元 澳門幣20,000元 澳門幣200元
按照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三)項所定例外制度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臨時執照 澳門幣10,000元 ___ ___

表三——航空器的登記

航空器註冊證明書的發出

澳門幣500元;每一航空器的起飛最大重量如超過3,000公斤,則超重部分每1,000公斤或不足1,000公斤另加澳門幣50元。

航空器註冊證明書的註銷或更改 澳門幣500元
關於航空器登記的證明或書面資料的發出 澳門幣100元

表四——適航證

起飛最大重量 發出或認可 續期 更改
不超過3,000公斤 澳門幣8,000元 澳門幣6,000元 澳門幣200元
3,001公斤至15,000公斤 澳門幣13,000元 澳門幣9,000元
15,001公斤至55,000公斤 澳門幣17,400元 澳門幣13,000元
55,001公斤至160,000公斤 澳門幣24,000元 澳門幣18,000元
超過160,000公斤 澳門幣32,000元 澳門幣24,000元

表五——不具備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飛行許可

發出 澳門幣2,000元
金額上限 澳門幣15,000元

表六——航空器的航行日誌及技術簿冊

航空器的航行日誌及技術簿冊的發出或換發

澳門幣1,000元

表七——機場合格審定

  發出 續期 持有權的轉移
機場許可證——飛機場 澳門幣1,800,000元 澳門幣1,800,000元 澳門幣300,000元
機場許可證——直昇機場 澳門幣240,000元 澳門幣240,000元 澳門幣40,000元

表八——使用直昇機場作商業用途的執照

使用直昇機場作商業用途的執照 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機或落機的乘客計,每名澳門幣30元。

表九——核准證明書

發出或續期 澳門幣5,000元
金額上限 澳門幣1,000,000元

表十——飛行機組成員執照

執照種類 發出 續期或更改
飛行學員 澳門幣300元 澳門幣150元
私用駕駛員(飛機或直昇機) 澳門幣300元 澳門幣150元
商用駕駛員(飛機或直昇機) 澳門幣900元 澳門幣600元
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或直昇機) 澳門幣900元 澳門幣600元
飛行領航員 澳門幣900元 澳門幣600元
飛行機械員 澳門幣900元 澳門幣600元
飛行無線電通話員(通用或限制性) 澳門幣300元 澳門幣150元

表十——飛行機組成員資格證明

資格證明種類 發出 續期
儀錶等級(飛機或直昇機) 澳門幣400元 澳門幣150元
航空器等級 澳門幣400元 澳門幣150元
級別等級(飛機或直昇機) 澳門幣400元 澳門幣150元
夜航等級(私用駕駛員執照——飛機或直昇機) 澳門幣400元 澳門幣150元
飛行教員等級 澳門幣800元 澳門幣400元

表十——非飛行機組成員的人員的執照及資格證明

執照種類 發出 續期或更改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澳門幣300元 澳門幣150元
飛行運行員 澳門幣300元 澳門幣150元
航空電臺報務員 澳門幣300元 澳門幣150元
空中交通管制員 澳門幣500元 澳門幣300元
空中交通管制學員 澳門幣300元 澳門幣150元
附加資格證明附註 澳門幣300元 澳門幣150元

表十——民航局為發出飛航人員執照而舉行的考試

每項筆試(每項考試內容) 澳門幣500元
每項飛行實踐考試 澳門幣1,000元
每項資格證明考試 澳門幣1,000元

表十——關於飛航人員的其他證明書或聲明書

客艙乘務員證明書 澳門幣200元
醫生檢查證明書 澳門幣150元
認可證明書 澳門幣1,000元
其他聲明書 澳門幣100元

表十——個人飛行日誌

個人飛行日誌的發出

澳門幣400元

表十六——證明書、執照、許可或同類憑證的換發

證明書、執照、許可或同類憑證的換發

澳門幣100元

表十——非特定的執照、證明書、許可及同類憑證

金額下限 澳門幣3,000元
金額上限 澳門幣200,000元

表十八——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工作 每名技術人員每一工作日收費澳門幣1,500元。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執行工作 每名技術人員不在部門的每一日收費澳門幣2,000元,另加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食費。

表十九——航行資料滙編

  本地的實體 非本地的實體
經證明的完整副本(包括補充文件、現行航空通告副本、一年內的更新服務及寄送費用) 澳門幣1,300元 澳門幣1,700元
年度更新服務 澳門幣400元 澳門幣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