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4/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24/2012號行政命令

第42/201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4/201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許可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金沙城中心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七個兌換櫃檯。”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