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以及經第7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7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如下:

“第八條

津貼金額

一、 ......

(一) ......

(二) ......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2,400.00
中學教育 $2,400.00

三、 ......

四、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