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以及經第7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7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如下:
一、 ......
(一) ......
(二) ......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2,400.00 |
中學教育 | $2,400.00 |
三、 ......
四、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