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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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13,82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壹萬叁仟捌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37,940.00
2013年 $ 1,275,88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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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674,8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337,400.00
2013年 $ 1,337,4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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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ST Theatre Engineering Ltd.執行「文化中心舞台吊杆控制系統之更換」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ST Theatre Engineering Ltd.訂立執行「文化中心舞台吊杆控制系統之更換」的合同,金額為$4,468,845.00(澳門幣肆佰肆拾陸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564,095.80
2013年 $ 2,904,749.2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10.00.00.00機械及設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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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文化會館「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化會館訂立「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36,194.00(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513,884.00
2013年 $ 1,122,31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 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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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批准與國家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開展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補充調查評估與後續研究」項目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家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訂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補充調查評估與後續研究」項目協議書,金額為$6,555,7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伍萬伍仟柒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800,000.00
2013年 $ 2,755,7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1、次項目8.090.26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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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澳門都市固體廢料物理及化學成份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澳門都市固體廢料物理及化學成份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2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356,000.00
2013年 $ 3,164,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267.5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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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33,164.00(澳門幣肆佰伍拾叁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937,896.00
2013年 $ 1,875,792.00
2014年 $ 1,719,476.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6、次項目8.051.20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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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童軍總會承辦2012/2013學年「國防教育營」活動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童軍總會訂立承辦2012/2013學年「國防教育營」活動的合同,金額為$14,350,581.00(澳門幣壹仟肆佰叁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7,000,000.00
2013年 $ 7,350,581.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四組「青年廳」內經濟分類「02.03.09.00.03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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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氹仔聚龍街公共房屋——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氹仔聚龍街公共房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767,5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691,000.00
2013年 $ 3,777,500.00
2014年 $ 299,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5、次項目6.020.059.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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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關閘邊檢大樓擴建工程第二期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437,000.00(澳門幣叁佰肆拾叁萬柒仟元整),已獲第16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7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6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413,905.00(澳門幣 叁佰肆拾壹萬叁仟玖佰零伍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8年 $ 1,268,095.00
2009年 $ 1,802,557.50
2010年 $ 183,027.50
2012年 $ 160,225.00

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8、次項目2.020.122.1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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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俄羅斯聯邦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