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在司法警察局車務管理科工作的司機之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分為以下時段: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八時至下午一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三)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十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晚上七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三時至晚上七時;
(四)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四時三十分至晚上九時。
三、將訂定在司法警察局車務管理科工作的司機之特別辦公時間之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四、由司法警察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司機。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