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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根據第2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屬項目組性質的“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下稱研究中心。
二、將賦予研究中心的職責轉給澳門理工學院。
三、將研究中心所支配的,包括檔案在內的物資及設備轉移予澳門理工學院。
四、研究中心所聘用的人員可選擇轉到澳門理工學院,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五、為一切法律效力,在研究中心提供的實際服務時間,視為於澳門理工學院的服務時間。
六、凡在法律或規章規定中對研究中心的提述,為一切法律效力,均視為對澳門理工學院的提述。但與適用法例和該學院章程及規章抵觸的情況則例外。
七、因執行本批示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的撥款支付。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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