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2

刊登日期:

2012.8.20

版數:

817

  • 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的個性化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慶賀」為題,屬再版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二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澳門幣八十元。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2

    刊登日期:

    2012.8.20

    版數:

    817

    • 發行並流通以「葡語作家」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葡語作家」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五元

    200,000枚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2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2

    刊登日期:

    2012.8.20

    版數:

    818

    • 發行並流通以「奧比斯救盲三十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附捐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奧比斯救盲三十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附捐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加一元 150,000枚
    五元加一元 150,000枚

    二、上款所指兩枚附捐郵票的郵資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一元五角及澳門幣五元,每枚郵票的附捐金額為澳門幣一元。附捐金額捐獻予「澳門奧比斯」。

    三、該等附捐郵票印刷成三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九千三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四、該發行包括附捐郵票、首日封及資料單張,銷售期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至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12

    刊登日期:

    2012.8.20

    版數:

    818

    • 訂定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鴨涌馬路,名為“4地段”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
    已更改 :
  • 第12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  
    相關法規 :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關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鴨涌馬路,名為“4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27號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樓宇(座數) 最低價格 (澳門元) 最高價格 (澳門元)
    二房一廳(T2) 第一座 826,100.00 1,125,400.00
    第二座 814,200.00 1,018,000.00
    三房一廳(T3) 第一座 1,067,200.00 1,546,700.00
    第二座 1,067,200.00 1,379,300.00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六十一點二。*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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