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腎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腎科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11,039,974.40(澳門幣壹仟壹佰零叁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839,995.00
2013年 $ 5,519,987.00
2014年 $ 3,679,992.4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運星貿易行「向衛生局捐血中心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運星貿易行訂立「向衛生局捐血中心供應醫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1,790,405.00(澳門幣壹佰柒拾玖萬零肆佰零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97,867.00
2013年 $ 1,193,603.00
2014年 $ 198,935.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1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職級審核的程序。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

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職級審核的程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職級審核程序旨在訂定教學人員職級審核的類型、負責實體、正常流程及相關實體須提供的資訊。

第二條

職級審核及負責實體

一、職級審核包括:

(一)教學人員的首次入級,包括現職教學人員、重新任職的教學人員及新任職的教學人員;

(二)教學人員的晉級。

二、教學人員的首次入級由教育暨青年局負責。

三、教學人員的晉級,由教育暨青年局根據該人員任職學校所提供的相關資訊確認。

第二章

首次入級

第一節

現職教學人員

第三條

初步評級

一、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以下簡稱《私框》)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應按照教學人員已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資料,尤其是服務時間以及所具有的學歷及師範培訓課程資格,確定現職教學人員在該法律生效之日所處的職級。

二、教育暨青年局根據上款的規定初步評定職級後,將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教學人員及其任職學校。

三、在教育暨青年局作出通知後,教學人員應自《私框》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以書面方式確認上款所指通知的資料。

四、當教學人員認為有關服務時間的計算不正確,或其學歷或師範培訓課程資格的登記尚未更新,應於上款所指期間內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請修改資料,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四條

曾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任職教學人員

一、曾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任職教學人員的現職教學人員須自《私框》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其曾於該國家或地區任職的證明文件。

二、對於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任職教學人員的期間,教育暨青年局應聽取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意見。

第五條

確定職級

一、教育暨青年局根據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現職教學人員的職級,並將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教學人員及其任職學校。

二、上款所指通知應載明教學人員的職級及其生效日期,以及倘有的尚餘服務時間。

三、倘教學人員未有作出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確認,又或根據同一條第四款或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修改資料或提交補充文件,即視為默示確認有關確定職級的資料。

第二節

重新任職的教學人員

第六條

準用

本章第一節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私框》第六十九條所指重新任職的教學人員職級的確定。

第三節

新任職的教學人員

第七條

起點職級的確定

一、新任職的教學人員的起點職級,由教育暨青年局根據《私框》第十四條的規定,按照教學人員的學歷、是否具備相應的師範培訓課程資格,以及倘有的曾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任職教學人員的期間予以確定。

二、對曾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任職的教學人員,教育暨青年局在確定其起點職級前,應聽取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意見。

三、上款所指教學人員應自其任職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其曾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任職教學人員的證明文件。

第三章

晉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適用範圍

本節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已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獲確定職級的教學人員的晉級,但不包括《私框》第十六條所指的提前晉級。

第九條

向學校提供資訊

一、教育暨青年局應於每一學校年度結束前,根據其為教學人員晉級效力所登記的資料,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學校在該校任職的教學人員中,有可能於下一學校年度內同時符合晉升至較高職級的各項要件的教學人員。

二、上款所指通知應載明教學人員姓名、其服務時間、工作表現評核不低於“滿意”的期間及專業發展活動時數,以及該等於下一學校年度尚待滿足的要件。

三、倘此次晉級要求學士學位或同等或以上學歷,以及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師範培訓課程資格,第一款所指通知還應載明該等資訊。

四、教育暨青年局應將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資訊,以書面方式通知教學人員。

五、倘教學人員轉換任職學校,當所轉任學校為教學人員向教育暨青年局辦理重新登記時,教育暨青年局應向該校提供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資訊。

第十條

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資訊

一、為適用上條的規定,於每年九月,各學校應在經教學人員本人確認後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下列資訊:

(一)上一學校年度教學人員的服務時間;

(二)教學人員截至上一學校年度結束之日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及完成相關活動的日期;

(三)上一學校年度教學人員已確定的工作表現評核的評語及其所涵蓋的期間。

二、倘教學人員於學校年度結束前離職,學校應於其離職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該事實連同上款所指資訊一併以書面方式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三、倘就工作表現評核提起申訴,第一款(三)項所指通知應於該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最終決定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十一條

晉級的確認

一、在不影響下款的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各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以書面方式通知教育暨青年局上一學校年度在該校任職及符合晉級要件的教學人員。

二、倘教學人員於學校年度結束前離職,學校應於其離職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該事實連同上款所指資訊一併以書面方式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三、上兩款所指通知應載明教學人員的晉升級別及其生效日期,以及其已滿足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尚待滿足的要件的資訊。

四、各學校應於每年九月,將第九條第一款所指通知中未能於上一學校年度內符合晉級要件的教學人員及其尚待滿足的要件,以書面方式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五、教育暨青年局應於收到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通知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對教學人員的晉級進行審核及確認,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六、教育暨青年局可向學校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資訊,以及更正錯誤。

七、教育暨青年局經審核和確認教學人員的晉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教學人員及其任職學校,其晉升的級別及生效日期。

八、本條所指通知或確認晉級的日期,不影響晉級自符合相關要件翌月之首日起產生效力,尤其在基本工資及專業發展津貼方面的效力。

第二節

提前晉級

第十二條

審批及產生效力

一、教育暨青年局根據《私框》第十六條的規定審議提前晉級申請及作出決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教學人員及其任職學校。

二、倘獲批准,提前晉級自教學人員向任職學校提出申請的翌月首日起產生效力,尤其在基本工資及專業發展津貼方面的效力。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十三條

申訴

就教育暨青年局根據本程序所作的決定,可根據一般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表格

為良好執行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職級審核的程序所採用的各種表格式樣,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

葡文版本

第21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4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國務院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的批覆》確定的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界址範圍及界址點坐標,劃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地籍圖。

二、上款所指地籍圖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1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司法警察局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司法警察局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61,740.00(澳門幣叁佰壹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958,600.00
2013年 $ 1,203,14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二章「司法警察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2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鑫榮華里程船舶(澳門)有限公司供應「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鑫榮華里程船舶(澳門)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巡邏船及相關設備」的合同,金額為$14,200,0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貳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000,000.00
2013年 $ 12,20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2.020.087.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2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行人隧道二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行人隧道二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1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壹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773,500.00
2013年 $ 1,326,000.00
2014年 $ 110,5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4、次項目8.051.229.1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2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寶國際有限公司/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寶國際有限公司/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815,004,305.00(澳門幣捌億壹仟伍佰萬肆仟叁佰零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29,000,000.00
2013年 $ 273,996,605.00
2014年 $ 221,681,170.00
2015年 $ 90,326,53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8.051.21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路環石排灣CN6d地段新衛生中心之設計工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路環石排灣CN6d地段新衛生中心之設計工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30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30,000.00
2013年 $ 2,640,000.00
2015年 $ 33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4.021.07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