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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31/2011號行政法規《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紀念其成立一百週年的紙幣》第一條修改如下:
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紀念其成立一百週年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壹佰圓的新紙幣,發行限額為三百萬張,其中一百一十一萬張發行為三連張十二萬套以及三十連張二萬五千套。”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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