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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李錦波建築商提供「為建築廢料堆填區提供機械設備及協助人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錦波建築商訂立提供「為建築廢料堆填區提供機械設備及協助人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490,8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玖萬零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5,409,000.00
2013年 $ 1,081,8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4-00-02動產」、「02-03-05-03-00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及「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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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下車輛評定為特別車輛:

(一)總重量超過3,500kg的車輛;

(二)用作客運的車輛,不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目超過八座;

(三)牽引車。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