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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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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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一屆﹞第四十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予以備案,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予以備案)

一、2013年第五屆立法會由33人組成,其中:

直接選舉的議員 14人
間接選舉的議員 12人
委任的議員 7人

二、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