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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3/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13/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第一條所指人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100點的增補性報酬。”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