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所指許可安裝錄像監視系統的職權授予保安司司長張國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