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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一、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賽馬的承批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以摘要方式公佈二零一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其中須指出營業結果淨值、資產總值、負債總值及資產淨值。

二、摘要所載的數值,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流通貨幣為單位,並指明其為正值或負值。

第二條

全文公佈

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第一條第一款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仍須全文公佈。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