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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經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工作人員代表團體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八時四十五分至早上十一時四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五時三十時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十五分至五時十五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三時至六時。

三、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