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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1/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關於按照第2/2012號法律規定讓公眾知悉在公共地方設有錄像監視系統的公告, 該公告式樣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上指公告連同適當的圖示須張貼於顯眼處。

三、公告規格包括有兩種尺碼:其一為正常尺碼,另一為縮小尺碼。當安裝地點的情況不容許使用正常尺碼的公告或有理由不應重複使用同一尺碼的公告時,得例外使用尺碼較所規定尺碼為小之特別尺碼的公告。

四、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在通告中應以中、葡文指出負責錄像監視系統的保安部隊實體及聯絡方式,如具合理理由,可翻譯成英文。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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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色彩說明:

A - 藍色

B - 白色

C - 紅色

規格

一、樣本為正方形,正常尺碼:60cm;縮小尺碼:40cm;

二、文字及字母應清晰易辨。

式樣二

色彩說明:

A - 藍色

B - 白色

C - 紅色

規格

一、樣本為正方形,正常尺碼:60cm;縮小尺碼:40cm;

二、文字及字母應清晰易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