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鑑於修訂《澳門大學法律制度》、《澳門大學章程》及《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工作仍在進行。
澳門大學修章工作小組的存續期,由第9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7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五條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