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圓整)。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非自治部門或僅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由本財政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12章的「備用撥款」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廢止第3/2011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