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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北京市海淀區長春橋路6號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理工學院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 碩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中國歷史與文化 | 必修 | 45 | 3 |
政治學 | " | 45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 45 | 3 |
公共經濟學 | " | 45 | 3 |
公共管理學 | " | 45 | 3 |
公共政策分析 | " | 45 | 3 |
英語 | " | 45 | 3 |
社會管理與政策 | " | 45 | 3 |
區域發展與區域政策 | " | 45 | 3 |
戰略規劃與管理 | " | 45 | 3 |
領導科學與藝術 | " | 45 | 3 |
公共部門績效管理 | " | 45 | 3 |
政府經濟管理 | " | 45 | 3 |
專題講座 | " | 45 | 3 |
社會實踐 | " | — | 2 |
學位論文 | 必修 | — | — |
註:
1)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44學分,並須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2)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3)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二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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