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昔日漁港」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