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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2號行政法規

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屬診療技術員職程各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第二條

職務範疇

診療技術員職程分為以下職務範疇:

(一)化驗;

(二)藥劑;

(三)視軸矯正;

(四)圖示記錄。

第三條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上條所指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如下:

(一)化驗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在實驗室及病理解剖、臨床化驗及公共衛生範疇內進行分析、試驗或驗證,尤其是收集樣本,準備材料及工具,選擇最適當的技術、設備及材料進行工作,應用標準的觀察及操作方法及技術,控制及保證質量,根據診斷、治療或篩查評估結果,以及發出技術意見書;

(二)藥劑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在藥劑師指導及協調下,按標準化操作程序執行技術性工作,尤其在藥物調配,藥物配方的解釋,藥物的配製、識別、供應及分配、分類、儲存及保存的控制,藥物及其他製品存貨的分配及管理,有關藥物使用的訊息及藥物檢查工作等方面;

(三)視軸矯正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進行有關眼球運動障礙、雙眼視力及相關異常情況的評估及非藥物治療方面的技術性工作,分析視覺功能及評估視覺刺激神經傳導及視野缺損,編排及使用復原、矯正雙眼視力障礙及低視力的特定治療,以及開展屬健康促進及教育範疇內的知識推廣、篩查及預防的工作;

(四)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診療技術員:

(1)聽力測驗診療技術員——進行有關聽力及前庭功能的診斷、預防、保護及復康工作,尤其是選擇合適的測試及設備、進行聽力測試及評估測試結果,並藉跟進聽力修復及聽力矯治或以旨在改善平衡的活動進行康復計劃;

(2)心肺描記診療技術員——對心臟、血管及肺部的解剖生理病理能力進行研究及評估,以及計劃及應用心科、肺科及心胸外科的特定診斷及治療方法,尤其是進行心電圖、肺功能測試及心肺血管方面的其他測試,為檢查病人作準備及安排病人體位,並操作適當的設備;

(3)神經生理描記診療技術員——藉能記錄中樞及周邊神經系統的生物電活動的常規或電腦化技術,對神經內科及神經外科病理進行研究及診斷,尤其是進行腦電圖、睡眠的多種波動描繪記錄,以及記錄腦活動的其他檢查或神經肌肉檢查,並在檢查期間為病人作準備、安排病人體位、指示及監測病人,以確保檢查的效果、安全及舒適。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