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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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2號行政法規

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屬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各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第二條

職務範疇

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分為以下職務範疇:

(一)化驗;

(二)放射;

(三)康復;

(四)營養。

第三條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上條所指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如下:

(一)化驗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尤其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二)放射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運用影像學技術並確保運用有關技術的最高安全程度,尤其在應用於預防及促進健康的放射診斷、放射治療及核醫學範疇進行計劃、執行、評估及發展檢查及治療的工作;

(三)康復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

(1)物理治療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有肢體障礙、精神障礙、發育障礙或其他功能障礙者進行康復治療的工作,透過分析及評估身體的活動及姿勢並制訂適合的治療計劃,以達致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治療疾病、舒緩疼痛、康復及提高活動能力的目的,從而改善及加強個人自主性及職業能力;

(2)語言治療高級衛生技術員——對人際溝通障礙,包括與口頭及書面語言理解和表達有關的障礙以及其他非口語溝通形式的障礙進行治療、評估及預防的工作;

(3)職業治療高級衛生技術員——因應既定的治療目的,運用專業的醫療技術,向患有肢體障礙、精神障礙、發育障礙、社交障礙或其他功能障礙者進行評估和治療,使其康復,並以適當的措施預防其喪失自理能力、社交能力及職業能力,使其發揮最大的自主性,並對有助改善生活質素和融入家庭、職業及社會的技術進行研究;

(四)營養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在對病人、個人及特定群體的營養評估方面進行研究及應用營養知識,以制訂營養及飲食治療計劃和對膳食供應、製作及衛生進行監督及管理,推動社區及個人建立健康飲食習慣的健康促進工作,從而預防疾病,以及發展尤其是食品的生物化學分析、研究及營養評估的研究工作。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